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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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39號聲請人 曾國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義信 間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56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三年度上易字第五六七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三日準備程序期日之開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3日同意被上訴人傳喚證人 曾何明黎 出庭作證,惟筆錄上有諸多證人對本案重要事證所為之陳述漏未記載,雖經本院以附註方式補充記載證人陳可傳及證人曾何明黎之陳述,惟重要事項例如房屋或經營事業出資及週轉情況之紀錄與當日證人真實陳述仍有差異,此涉及房地權屬認定之重要核心事項,對於聲請人權益顯有重大影響,故為求釐清證人陳述之真實,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56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麗玲
法官李昆霖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秦慧榮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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