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94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受刑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