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簡字第6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簡字第653號原告優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關稅局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對於民國99年7月30日本院98年度簡字第65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
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法官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