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60號原告 林惠淦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碧玲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