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 廖陳玉梅 被告 徐禮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即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39號,嗣經本院裁定改以103年度苗交簡字350號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秋錦
法官賴映岑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