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2號聲請人王秀㨗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發票人 詹陳阿春 、付款人彰化商業銀行苗栗分行、新台幣壹萬伍仟參佰肆拾玖元、支票號碼IN-0000000之支票壹張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發票人詹陳阿春、付款人彰化商業銀行苗栗分行、新台幣15,349元、支票號碼IN-0000000之支票壹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2
2號公示催告,並於102年9月1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無訛。茲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為此聲請宣告該張支票無效。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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