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勞執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勞執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執字第5號聲請人 顏力 為相對人摩比麥斯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蓀 上列當事人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於民國103年1月21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叁拾壹萬貳仟陸佰陸拾玖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積欠聲請人民國102年8、9月份薪資及出差費,兩造於103年1月21日經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達成聲請人同意放棄102年8月份薪資新台幣(下同)120,000元,同意以102年9月份薪資87,969元及出差費104,700元與相對人達成和解,和解金共計192,669元;上述和解金共分二期支付,第一期相對人應於103年3月31日將104,700元匯入聲請人薪資帳戶,第二期相對人應於103年4月30日將87,969元匯入聲請人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兌現,則視同全部到期及恢復102年8月份薪資請求權之約定。詎相對人未依約定履行協議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確於103年1月21日經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進行本件勞資爭議案件調解,並就相對人積欠薪資及出差費部分達成調解;且系爭勞資爭議案件之調解,確係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至第24條規定所為之勞資爭議調解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向新竹縣政府調閱兩造間本件勞資爭議案卷核閱無訛,此有新竹縣政府於103年4月17日以府勞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本件勞資爭議全卷資料附卷可憑。兩造既於勞資爭議協調程序中達成:「1、勞資雙方同意將出差費中美金1654.78元換算為新台幣49,900元,故出差費合計為新台幣104,700元。2、經勞資雙方協議結果,勞方同意放棄102年8月份薪資新台幣120,000元,同意以102年9月份薪資新台幣87,969元及出差費新台幣104,700元與資方達成和解,和解金共計新台幣192,669元。3、上述和解金共分二期支付,第一期資方於103年3月31日將新台幣104,700元匯入勞方薪資帳戶,第二期資方於103年4月30日將新台幣87,969元匯入勞方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兌現,則視同全部到期及恢復102年8月份薪資請求權。4、除前3項合意事項外,勞資雙方同意放棄本案其他任何法律上之主張及追訴。」之結論,且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亦據聲請人提出其所有薪資帳戶即臺灣土地銀行工研院分行存款存摺明細,確未於103年3月31日前由相對人匯入上開第一期款之情事,則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勞工法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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