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55號
原   告  林哲宇
被   告  林培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元。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向被告承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20
樓之房屋,承租期間自民國103年10月8日至104年10月7
日止,租期屆滿已遷讓返還上開房屋,被告卻遲未返還押租
金新臺幣6萬6,000元,屢經催討,均藉故拖延等情,業據
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
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
租賃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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