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7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7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75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乙○○(原名 高誌卿 )於民國94年3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3月3日起至99年3月3日止,利息則依本行公告之基準利率加碼年息4.875%(目前年息為9.025%)計算上開借款利率,同意隨本行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未按期攤繳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加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乙紙及授信約定書可證。
(二)詎債務人僅繳納至97年4月2日止,即未依約繼續按月攤繳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之約定,本筆借款之償還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同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應清償全部現欠本金216,681元整外,並應給付自97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簡易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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