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2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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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7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二三五號上訴人 陳冠州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八二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偵緝字第二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之判決,改判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處上訴人陳冠州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罪刑,已敘明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再查原判決以上訴人偽造告訴人 馮明賜 名義之取款憑條,並於取款憑條上偽造「馮明賜」署押及盜蓋其印章。關於偽造之「馮明賜」署押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沒收,至盜用印章所產生之印文則非偽造之印文,不予沒收,理由內已詳加說明。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僅漫稱伊係盜用印章冒領存款,印文自屬真正,原判決諭知沒收偽造之「馮明賜」署押,並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實難甘服云云,空泛爭辯,難謂符合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法官洪曉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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