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7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二四七號上訴人 何慶堂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九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八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何慶堂因同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第一審法院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處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判決以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書狀,形式上雖敘述理由,但非屬具體之上訴理由,因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已說明其所憑之依據及認定之理由。上訴人對之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惟第三審上訴是否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屬於形式審查之範圍,而上訴人之上訴意旨,僅泛稱:(一)上訴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有違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權。(二)原判決有判決不備理由及理由矛盾之違法。(三)上訴人符合自首要件,原判決先加重後減輕,尚有違誤。(四)上訴人於原審即主張違憲事實,原判決竟以上訴無具體理由,而予駁回。(五)上訴人之犯行並未傷害他人,損及國家利益,亦未傷害自己,原審判處徒刑,有違憲之嫌,亦不符比例原則云云。係在第三審始對於實體事項為爭執,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難謂已具備首揭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法定形式要件,其關於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上訴人之上訴既不合法,未能具體審理,與本件具想像競合犯之輕罪之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亦未能併為審理,仍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謝俊雄
法官魏新和法官陳世雄法官徐文亮法官吳信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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