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561號聲請人交通銀行台北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書記官李秀蘊┌──────────────────────────────────────────────────────────────────┐│本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76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號││││││││├─┼─────────┼─────────┼───────────┼───────────┼────────┼────────┼──┤│1│雅瑞科技股份有限公│交通銀行內湖分行│93年3月20日│94年3月20日│30,000,000元│NC0000000││││司 鄭朝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