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21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06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址設臺中縣太平市○○路○○○號「臺中縣私立 文瀚 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因求好心切,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於民國99年4月10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上開補習班教室內,持木條毆打該補習班學童即被害人袁00(00年00月生,姓名年籍詳卷)臀部,並徒手毆打袁00臉部,造成袁00受有兩側顏面挫傷併皮下點狀出血等傷害,經袁00之母即告訴人林00(姓名年籍詳卷)報警處理,查悉上情。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77條第
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林00(姓名年籍詳卷)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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