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0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王淑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壹佰肆拾肆元,及其中之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至100年3月10日止累計116,144元未給付,其中54,647元為消費款;57,897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