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4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丙○○、乙○○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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