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附民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高雄市左營.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9年度審易字第511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涉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
511號刑事判決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顏銀秋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