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重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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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重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重訴字第288號原告 許順序 被告 白金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號14樓之1,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且依原告訴狀所載原因事實,並無認定本院有特別審判籍之事由。故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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