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23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家駒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0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周佳佩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書記官張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