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2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29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蘭庭商務旅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輝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幸大智國巨律師事務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國巨律師事務所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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