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因贓物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0年度重附民字第64號原告愛力根藝術有限公司代表人法定代理人 李松峯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 律師
馬志平 律師被告香港商佳士得香港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翁曉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自字第1號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翁曉惠被訴贓物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有本院100年度自字第1號刑事判決書可憑,是依上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李殷君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