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51號原告 謝敏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館前門市)間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二、原告起訴時未指明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館前門市)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或居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補正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館前門市)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三、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館前門市)之地址「臺北市○○區○○路○○○號」,與該公司登記之營業址不符,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1紙可稽,原告應補正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館前門市)之正確營業所。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書記官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