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醫小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醫小字第12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何弘能
被   告  陳志欽 (即 陳茂源 之繼承人)
       陳志裕 (即陳茂源之繼承人)
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志欽、陳志裕二人住所地分別係在花蓮縣○○市
○○街○○○○○號、桃園市○○區○○路○段000號3樓,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0條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花蓮地
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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