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64號上訴人 林楨源
林湧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清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64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李怡諄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