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64號上訴人 林楨源 上訴人 林湧銓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玉雯 律師
洪永志 律師被上訴人 陳清吉 訴訟代理人 葉玟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法官李怡諄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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