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秘密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41號原告AW000-H109442訴訟代理人 張簡勵如 律師
林若榆 律師被告 陳冠廷 訴訟代理人 翁方彬 律師
呂冠勳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110年度易字第3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390號妨害秘密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林柔孜
法官陳采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