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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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41號上訴人 林湧銓
林楨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清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華x民國109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