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丙○○
相對人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鳳 保險小調字第1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調
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
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林仕興
調解委員 高重雄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丁○○ 到
相對人代理人 乙○○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仟元整(當場給付現金給付聲
請人代理人收受無訛)。
二、聲請人其餘之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仕興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