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交簡附民移調字第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彰交簡附民移調字第14號
原   告 甲○○
            號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彰交簡附民移調字第14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被   告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萬伍仟元整(不含強制責
  任險)。給付方式:被告當場給付原告參萬伍仟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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