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8年度斗小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4,426元及自民國96年5月1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3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5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249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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