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650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柏泓媒體股份有限
公司、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柏泓媒體
股份有限公司、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陸拾捌萬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玖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萬伍仟
肆佰捌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