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44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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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天成婚姻顧問社即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月22日下午3時40分在本
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