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小字第203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小字第203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9,908元及其中49,400元自
民國94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94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
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9,908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