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467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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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46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467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玖仟陸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捌仟肆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張義龍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度 促 字第 24679 號其他文書(97.04.23)【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度 岡簡 字第 349 號(97.06.26)[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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