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簡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家簡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簡字第187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劉千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谷龍郭紋芳 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算為新台幣379,787元,原告應繳納該起訴之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080元,已據原告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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