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81號
原告 林漢津 訴訟代理人 沈崇廉 律師被告 陳榮松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6月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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