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開墾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724號原告 張天明
林金華 林金泡 蘇文財 徐金水 王儀光 羅溫仁 湯阿東 陳修財 林萬金 洪賢德 盧昌富 張精行 楊國英 曾金里萬福全 張金妹
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李進發 間因給付土地開墾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42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1萬1,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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