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6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 楊佳璋 律師
蕭世光 律師 李明諭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月2日執行羈押,嗣於96年10月2日再經延長2月,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2月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周政達法官段景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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