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廖珮君 保證人 杜俊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更生方案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㈠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0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㈡查債務人名下有坐落於高雄市○○區道○○段0000000地號
土地及其上4386建號建物,該不動產業經本院102年度鳳簡字第191號確定判決塗銷債務人原贈與其母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債務人於聲請更生時,卻未曾填寫該不動產或陳報有上開訴訟,似有隱匿財產之情,經本院通知債務人到院說明,債務人稱「房子當初是爸爸的,因為欠債法拍後被鄰居買走,因為家人住這裡很久,媽媽捨不得搬走,請求鄰居買回,又因顧慮爸爸欠債,房屋登記載媽媽名下會有問題,而哥哥怕影響日後自己購屋首購貸款優惠,所以登載在我名下,買房錢是媽媽退休金及哥哥出的,所以不認為房屋是自己的財產,後來法院判決後,又以為未經強制執行,還不算是自己的財產,非刻意隱匿」等語,主張其非故意隱匿財產,此有債務人103年7月1日到院言詞陳述筆錄附卷可稽。
㈢次查,債務人與配偶乙○○共同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95年
次、101年次),目前因育兒中,無工作收入,配偶除負擔家庭生活支出外,願每月提供債務人更生還款金額,此有債務人陳報狀、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8年96期清償,每期清償7269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名下固有坐落於高雄市○○區道○○段0000000地
號土地及其上4386建號建物,該不動產經本院102年度鳳簡字第191號確定判決塗銷原贈與債務人母親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該不動產市值,扣除抵押債權後,約有餘值200萬元。茲因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等,於本更生方案將獲全額受償,故已無庸考量其等受償總額,是否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㈡債務人雖無固定收入,惟其自陳生活支出由擔任市場攤販
之配偶乙○○負擔,並提出保證人乙○○願擔保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期間清償保證之切結書一紙,並同意上開不動產之更生登記於履行完畢後再予撤銷,以此形式擔保更生方案之履行,此有保證人切結書及債務人陳述書附卷可證。
㈢綜上,本院審酌債務人名下無財產,雖無固定收入,但提
出有固定收入之人為保證人,且全額清償,是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96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217476│31.17%│226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40976│20.20%│1468│├──────────┼──────┼─────┼──────┤│元大商業銀行│231136│33.12%│2407│├──────────┼──────┼─────┼──────┤│甲○(台灣)商業銀行│108212│15.51%│1128│├──────────┼──────┼─────┼──────┤│債權總額│697,800│每期金額│7,269│├──────────┼──────┼─────┼──────┤│清償成數│100%│清償總額│697,824│├──────────┴──────┴─────┴──────┤│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