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74號上訴人即被告久捷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魁 被上訴人即原告輝昌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6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7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有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書記官邱仲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