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72號原告 李瑞芳 被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訴訟代理人 黃楷銘 被告 黃彥勳
曾韻梅 高雄市○○區○○○路○○○號10樓之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