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汶穠(原名劉文農)
曾昱銘陳嘉成 林柏豪 孫銘宏 張德逸 柯俊豪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013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5號、106年度偵字第2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汶穠、曾昱銘、陳嘉成、林柏豪、孫銘宏、張德逸、柯俊豪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被告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馮君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宛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