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再易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再易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易字第55號再審聲請人 李瑞芳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109年度再易字第30號民事裁定,提起再審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郭慧珊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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