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28號上訴人即主參加被 吳昇興 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株式會社GICHoldings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即主參加被告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本院107年訴字第10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吳昇興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裁定,令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9,611元,該裁定已於107年11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1份、答詢表1份存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任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書記官葉姿敏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