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18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金洙律師
李淵聯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項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又其行為另涉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此部分經被告坦承犯行,罪嫌重大,且被告因個人情緒問題,在公共場合持刀隨機傷害他人,以為宣洩管道,情緒管理能力欠佳,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9月
9日裁定羈押在案。茲以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2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邱景芬
法官吳佳穎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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