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建物所有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358號原告丙○○被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建物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雖曾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重新核定結果,應為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元(即原告起訴狀所陳稱之買賣價格),則所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即應為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陸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不足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陸拾伍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書記官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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