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9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9003號債權人亞瑟環境清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000000000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甲0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或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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