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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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718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信菖 公設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廣澤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信菖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5月22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信菖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2月2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5月2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5月2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周明鴻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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