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706號原告 廖文固 被告 廖如莉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之起訴狀,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記載當事人住所或居所,否則即屬起訴程不合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十月三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二紙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故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