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97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48歲民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旅行證編號:00000000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94年度上易字第977號,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4年11月10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扣除在途期間4日,至94年11月15日已屆滿10日,茲竟遲至95年3月29日始提起第三審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陳春秋法官林俊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