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55號原告台南縣北門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子00000000
壬00000000丙00000000辛00000000癸00000000甲00000000庚00000000
號丁00000000
之1己00000000兼上列七人訴訟代理人戊00000000
住臺南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1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迄今均未補繳裁判費,參諸前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書記官凌昇裕